1.企业通过自主研发、受让、受赠、并购等方式获得的I类或II类知识产权。
2.企业2022年度销售收入汇总表(规模以上企业提供企业上年度产品〔服务〕收入分类归集汇总表,规下企业〔除农业企业外〕提供上年度税务系统收入导出汇总表,农业企业提供上年度产品收入明细表),最少提供4—5套对应的企业主营产品(占比达到60%的产品)检测报告、销售合同(技术服务合同)、销售发票(服务发票)。
3.企业研发和生产设备清单(需明确研发和生产分类)。
4.企业近3年所有研发资料,包括:自立项目归集资料,承担县(区)、市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资料等。
5.企业近3个年度(2020年、2021年、2022年)审计报告(未审计的提供财务报表)。
6.企业近3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(2020年、2021年、2022年)。
特别说明:2023年入库且2023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无需递交上述资料,培育库资金奖补推荐备案意见以省级专家评审结果为准。